售后熱線:400-963-2580|咨詢熱線:0510-82703230
2019-05-17
一般納稅人企業(yè)近期員工出差,回來取得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是否允許抵扣進項稅額?
根據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附件一
第二十七條規(guī)定:“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:
(一)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和不動產。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,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、無形資產(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)、不動產。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。
(二)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,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。 ……
(六)購進的貸款服務、餐飲服務、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。
(七)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 本條第(四)項、第(五)項所稱貨物,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,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、采暖、衛(wèi)生、通風、照明、通訊、煤氣、消防、中央空調、電梯、電氣、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。”
綜上,一般納稅人企業(yè)近期員工出差取得住宿費和改簽費退票費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、旅客運輸費(專票、電子發(fā)票、 飛機電子客票行程單、火車票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),其出差目的只要不屬于上述政策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,進項可以抵扣;反之,則不能抵扣。
另:即使取得餐飲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。
品質
深耕財稅領域八年
專業(yè)
鑄造財務精英千名
市場
數(shù)萬互聯(lián)網企業(yè)財務伙伴